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袁华强,男,****年**月**日出生,住遂溪县。

申请执行人詹春,男,****年**月**日出生,住遂溪县。

申请执行人陈记,女,****年**月**日出生,住遂溪县。

申请执行人袁梓珊,女,****年**月**日出生,住遂溪县。

申请执行人袁钰淇,女,****年**月**日出生,住遂溪县。

被执行人梁华纪,男,****年**月**日出生,住遂溪县。

审理经过

关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华强、詹春、陈记、袁梓珊、袁钰淇与被执行人梁华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823民初20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51843.88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时起五日内履行完毕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不履行。经查询本地各储蓄银行、国土、房产和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查控结果通知书,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和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执行的线索和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0)粤0823执9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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