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银川艾瑞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西夏小区61-3-202室。
注册号:640105200002840。
法定代表人:孙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1,****年**月**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天都十六区6-1-103室。公民身份证号×××。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刘某2,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刘某3,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申请人银川艾瑞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某2、刘某3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某3名下中国工商银行盐池支行账户(账号:×××)内210000元存款进行保全,案外人刘某1自愿用其名下所有的“宝马”牌轿车一辆(车牌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案外人刘某1自愿向本院出具了担保承诺书,一并提供其名下车辆作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案外人刘某1名下“宝马”牌小型越野车一辆(车牌号:×××),查封期限为2020年9月30日至2021年9月29日,该车辆在查封期间由其所有人使用和管理,但不得行使买卖、转让、赠与、抵押等处分权利。
二、冻结被申请人刘某2名下中国工商银行盐池支行账户(账号:×××)内存款210000元,冻结期限为2020年9月30日至2021年9月29日。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