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韩英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执行人:于春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执行人:王春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韩英林与于春光、王春娟欠款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王春娟名下有房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继续查封被执行人王春娟名下坐落于烟台市莱山区初家12号楼411号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毕昌范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林少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