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薛玉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被申请人:平潭闽强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东湖庄207-69栋3层501。
审理经过
申请人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现停泊于江门市崖门水道新会港内的“闽强鑫”轮予以扣押,并责令被申请人提供89,000元的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拖欠船员工资为由提出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属于可以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申请人申请扣押船舶,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十五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准许申请人薛玉清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 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平潭闽强船务有限公司所有的、现停泊于江门港的“闽强鑫”轮; 三、责令被申请人平潭闽强船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89,000元的担保。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910元,由申请人薛玉清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薛玉清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海事请求保全。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吴贵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宇飞 书 记 员 梁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