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王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审理经过
原告孙伟与被告王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9月01日立案。原告孙伟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伟负担(已交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范丁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焦俊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