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本院于2021年6月3日对原告黄可敏与被告项正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浙0726民初222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民事判决书中第1页的倒数第十三行的:“仙华街道项店村”应更正为“仙华街道项宅村”。审判人员 审判员杨利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楼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