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马俊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丹丹(系马俊利儿媳)。
申请人: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铜城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张九雨。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马俊利、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铜城人民医院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医患之间医疗纠纷一案,于2021年6月9日经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签订本协议后,双方应到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予以司法确认,待司法确认后院方一次性支付马俊利99800.00元人民币的赔偿款;
二、99800.00元人民币的赔偿款应包括:马俊利治疗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交通费等费用;
三、本次医患纠纷一次性解决,今后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对方主张权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申请人马俊利与申请人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铜城人民医院于2021年6月9日经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建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