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果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城子河区。
被告:孙洪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城子河区。
被告:周宝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城子河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果英与被告孙洪卫、周宝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李果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欠款100000元;2、要求被告给付利息2018年9月20日至2021年4月30日止,利息1%每月计算29000元,合计129000元;3、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在城子河由施工项目,向被告人要沙子、水泥、石子,因被告资金困难让原告垫付,并打欠据一张,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迟,约定日期拒不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在起诉时,被告身份信息必须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本院依据原告李果英
提供的被告孙洪卫的住所,未能找到被告孙洪卫,经本院向原告询问,其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告的住所等信息,致使本院无法确定被告的主体身份,属被告主体不明确,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故应依法驳回原告李果英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果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40元(原告已交纳),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