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明县五四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翟忠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凤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被告:李建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谷俊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凤霞、李建华、谷俊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毕振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东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