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余庆县时代兴城业主委员会。 住所地:余庆县子营街道子营社区时代兴城小区。 负责人:张从志,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承先,余庆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林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
审理经过
原告余庆县时代兴城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杨林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后,原告余庆县时代兴城业主委员会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余庆县时代兴城业主委员会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庆县时代兴城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庆县时代兴城业主委员会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谭万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彭凤 书记员高连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