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原称洛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黄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现利,主任。 被执行人:李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执行人:黄炎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与被执行人李锋、黄炎利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20)豫0305民初67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 我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其于三日内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法律义务,也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为此,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立案至今,本院通过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分别于2021年5月8日、2021年6月17日、2021年8月12日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提起了3次总对总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黄炎利银行有余额34120.83元,被本院已依法扣划并退给申请人;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无车辆信息,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证券信息。 2021年5月1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房产信息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查封的房产;2021年5月1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公积金信息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黄炎利名下有公积金160300元,本院已依法扣划;2021年7月15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未查找到被执行人。 本案执行标的为199284.33元及利息等,执行到位194420.83元,尚余4863.5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经过以上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或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宋怀远 审判员  王翔云 审判员  何恒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一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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