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朝晖,湖北盈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湖北缔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崇阳县青山镇团头咀三级电站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23MA4903EW10。

法定代表人:刘伟良,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与被告湖北缔明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湖北缔明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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