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朝晖,湖北盈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湖北缔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崇阳县青山镇团头咀三级电站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23MA4903EW10。
法定代表人:刘伟良,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与被告湖北缔明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湖北缔明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