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谭永英,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被执行人张力鲁,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合山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谭永英与被执行人张力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桂1381民初1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力鲁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谭永英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0000元,案件申请执行费50。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力鲁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有价证券等进行查证,查明:被执行人张力鲁名下有一部车牌号为桂G×××××的摩托车和少量银行存款874.34元。该摩托车老旧已无处理价值,本院依法将银行存款874.34元扣划并退给申请人,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力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院采取了上述执行措施后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对本案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农于宁 审 判 员 罗宝龙 审 判 员 陈志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兰定城 书 记 员 黄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