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韩锐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揭西县。 被执行人吕韬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揭西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锐东与被执行人吕韬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限令其立即履行本院(2020)粤5222民初6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韩锐东支付10万元及利息的义务,但其无履行。本院向房地产、工商、车辆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2650元,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650元,该款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收取2600元,支付执行费50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经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结果,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肖乐生 审判员 林锦填 审判员 黄 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春生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