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廖江**,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廖志国,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廖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廖志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渝0243民初48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廖志国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廖江**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7月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廖志国向申请执行人廖江**支付借款本金1297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1867.20元、案件受理费1447元。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廖志国与申请执行人廖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廖志国从2020年11月每月月底前支付申请人10000元至付完为止(包括本金129700元及诉讼费1447元);二、本案执行费1867.2元由被执行人廖志国承担,在2021年12月30日前交彭水法院;三、如被执行人廖志国不按期履行,申请人有权按照原调解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本案依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0)渝0243执125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2019)渝0243民初483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时效自本裁定书生效时中断一次,若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应当自协议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永勇 审判员 赵 伟 审判员 王 稀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从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