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水冶支行,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县水冶镇辅岩路67号,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1410522872473737L。

负责人:宋春生;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系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新新,河南师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杨秋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现住安阳市文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系被告杨秋萍丈夫。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水冶支行与被告杨秋萍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范亚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截止到2021年7月7日,被告杨秋萍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水冶支行信用卡(卡号:42×××27)透支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合计11619.82元,信用卡(卡号:62×××69)透支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合计63928.69元,共计75548.51元;被告于2021年7月24日前归还原告信用卡欠款30000元,于2021年8月24日前归还原告信用卡欠款23000元,于2021年9月24日前将信用卡剩余欠款归还完毕(具体数额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统显示的实际金额为准);

二、如果被告未按上述第一款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可对剩余全部欠款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三、其他问题互不追究。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638元,减半收取819元,由被告杨秋萍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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