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陶廷豪,男,****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靖鼎,重庆市大足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黔韵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圣南路15号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MA5UGRCM0Q。 法定代表人:张显俊,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廷豪诉被告重庆黔韵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廷豪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黔韵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陶廷豪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黔韵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自愿合法,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陶廷豪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黔韵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9.19元,由原告陶廷豪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余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