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东莞市堂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孙少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刚,广东必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东莞市发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何某1。
审理经过
关于原告东莞市堂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发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21年04月14日向原告东莞市堂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原告东莞市堂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当于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否则本案将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东莞市堂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谭雅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亮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