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任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被告:任某2,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任某1与被告任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任某1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按照法律有关规定,本案按照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任某1撤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 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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