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侯维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当涂县。

被执行人戴继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当涂县。

当涂县人民法院(2016)皖0521民初7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戴继兵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候维和借款41000元,并自2015年7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以借款本金21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同时承担诉讼费413元、执行费52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戴继兵的存款46000或查封被执行人等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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