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张生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灵宝市,住灵宝市。2021年3月12日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自动投案,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
审理经过
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豫铁洛检刑诉〔202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生锋犯污染环境罪,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魏凯、检察官助理张怡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生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生锋自2020年10月起,在未经工商、环保等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灵宝市豫灵镇豫灵村西寨组自家的自留地建设了一个小型矿石加工厂,安装了两条球磨浮选生产线加工矿石。在生产过程中,张生锋将产生的废水和废渣未经环保处理,直接排放到加工厂北围墙外的渗坑中,渗坑长约30米、宽约20米,渗坑中堆积的尾渣约100吨,经检测,张生锋通过渗坑排放的污染物中含有的重金属超标,严重污染环境。案发后,张生锋在环保主管部门的安排下对渗坑及渗坑内的污染物进行了处理,并支付了相关处理费用。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生锋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提出张生锋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张生锋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公诉机关提交了到案经过、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辩称
被告人张生锋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张生锋于2021年3月12日自动投案,投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生锋犯污染环境罪罪名成立。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张生锋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生锋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12日起至2021年9月11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