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李忠伟与李晓明、赵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李忠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亚布力林业局。
被告:李晓明,男,出生年月不祥,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
被告:赵军,男,出生年月不祥,现住黑龙江省五常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忠伟与被告李晓明、赵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原告李忠伟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忠伟自愿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李忠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2.50元,由李忠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