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龙井市开山屯南山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为龙井市开山屯镇。

法定代表人:李富杰,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克钢,男,龙井市开山屯南山物业管理中心稽查科科长,住龙井市。

被告:迟寿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延吉市龙盛物业职员,住延吉市。

审理经过

原告龙井市开山屯南山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开山屯南山物业中心)与被告迟寿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山屯南山物业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克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迟寿永以微信视频方式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开山屯南山物业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迟寿永立即缴纳2015-2016年度至2019-2020年度共计五年供热费共计1207.6元。事实和理由:开山屯南山物业中心承担开山屯镇南山社区、长青社区、联盟社区等区域的城镇冬季取暖供热、环境卫生服务、电费收缴、居民生活供水等工作,迟寿永接受我中心提供的供热、环境卫生等服务。依据供热费缴费规定,迟寿永应当在每年10月20日之前缴纳当年供热费。迟寿永家庭属于报停户,报停后应缴纳每年241.52元的报停费用。现迟寿永无故拒绝缴纳上述费用,为维护我方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迟寿永辩称,对主张的供热费有异议。我未享受到物业公司为我提供的服务。我是2014年办理了报停,报停后房屋不应产生供热费用,如我确实拖欠了,物业公司应该第二年开始向我主张权利或与我进行沟通,减少业主的损失。我现只同意支付一年拖欠费用,不同意支付后续费用。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98年,迟寿永购买房屋并入住龙井市开山屯西大沟3栋22号房屋(供热卡号为3095号)。该小区由开山屯南山物业进行供热及物业管理等。根据龙井市人民政府文件的通知,该小区供暖费收取标准为每平方米29.5元,全市供热停热费标准为供热总热价的30%。2014年10月27日,迟寿永家庭向开山屯南山物业递交了供热报停手续并交纳了当年报停费用216.96元,迟寿永享受的供暖面积为8.187平方米的报停费为241.52元(2015年8月11日经龙井市人民政府龙政发〔2015〕9号文件,由原26.5元调整为29.5元)。2015-2016年度至2019-2020年度止5年的供热费共计1207.6元,迟寿永至今未支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2010年开山屯南山物业中心接手小区之后,每年向迟寿永提供供热服务,庭审中,迟寿永对开山屯南山物业中心为其提供供热服务的事实无异议亦对2014年10月27日其家庭到物业办公室办理报停业务并缴纳该年度物业费的事实予以认可。故开山屯南山物业中心与迟寿永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供热服务权利义务关系,开山屯南山物业中心应按照约定向业主提供供热服务,迟寿永也应当按时缴纳相应的供热费。现迟寿永提出因为已经在2014年办理过报停手续,之后不应继续产生费用,仅同意支付拖欠一年的费用,不同意支付后续费用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开山屯南山物业中心现主张的拖欠费用系报停费用,根据规定停止用热的热用户,应向当地供热经营企业缴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迟寿永虽在2014年办理了报停手续,但应当在每年的缴费期到物业主动办理延续报停手续并支付相应费用。故本院认为开山屯南山物业中心主张迟寿永支付拖欠的报停费系合理费用,对此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五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迟寿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向原告龙井市开山屯南山物业管理中心缴纳2015-2016年度至2019-2020年度期间五年供热报停费,共计1207.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迟寿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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