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负责人:王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住朔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住朔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原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负责人:马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某、冯某、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原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21)晋0602民初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应按其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54元,减半收取827元,由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