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堪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
原告:张洪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
原告:张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
原告:张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巍。
审理经过
张堪敬、张洪凤、张某1、张某2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张某1、张某2、张堪敬、张洪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堪敬、张洪凤、张某1、张某2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