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陈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松,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方志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审理经过 原告陈娟诉被告方志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娟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娟撤诉。

本案受理费5785元,减半收取2892.5元,由原告陈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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