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金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臣,北京和广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冰峰,北京和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朱昆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第三人: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
负责人:邹海涛,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丕旭,北京和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苏阳,北京和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郭金海诉被告朱昆鹏、第三人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人民政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能及时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作为提起诉讼的一方,理应依法及时交纳案件受理费,否则将依法按照撤回起诉处理。本案中,原告未能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故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郭金海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