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车某,秦安县镇莲花村民。
被告:刘某,省秦安县莲花镇村民。
审理经过
原告车某与被告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车某以双方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车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车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车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