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霍尔果斯众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霍尔果斯滨河北路7号第二幢1单元9层902号。
法定代表人:肖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振武,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硕,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北京晟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北大街1号1号楼6层6A107。
法定代表人:张建忠。
审理经过
原告霍尔果斯众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晟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2021年6月30日,原告霍尔果斯众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霍尔果斯众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且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霍尔果斯众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