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靖安县人民法院,住所地:靖安县城北新区府前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8320147514706。 被执行人陈德珊,男,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靖安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陈德珊罚金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8日移送本院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德珊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元或被执行人陈德珊收入人民币200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胡盛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夏佳坤 书 记 员 吴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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