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太和岗路20号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68403069E。
法定代表人:蔡晓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彤,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颍泉区宁老庄镇徽润发超市,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宁老庄镇老庄社区五组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204MA2NQPNK1H。
经营者:王传祺。
审理经过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颍泉区宁老庄镇徽润发超市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将诉讼请求数额减少为10000元。同日,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将诉讼请求数额减少为10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还25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孙 磊
审 判 员 孟乐群
审 判 员 黄发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尹 玉
书 记 员 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