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尹壮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江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东旭德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同心路1号二楼211号。

法定代表人:尤理,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盼,北京方宏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尹壮飞因与被申请人湖南东旭德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德来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1民终20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尹壮飞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错误适用法律,将本应不予受理的案件受理并开庭审理,二审法院错误维持,特依法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驳回东旭德来公司起诉。一、前诉新证据表明本诉一、二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明显错误。(一)长沙市望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0)186号裁决书将争议双方申请与反申请一并作了裁决,东旭德来公司如需行使起诉权依法必须在收到裁决书15日内即2020年8月4日前起诉,但东旭德来公司2020年10月29日逾期另行提起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东旭德来公司未在法定有效期内起诉应视为对起诉权的放弃处分。二审判决未对丧失起诉权利进行认定,明显失察。二、前诉判决书证明本诉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将尹壮飞自助行为认定为非法行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东旭德来公司恶意拖欠工资又未依法购买社保,违法解除合同,还拒不提交薪酬确认单,不承认约定报酬标准和拖欠工资,拒不提供单位保管的相关书证,严重损害尹壮飞权益,为保留存在电脑微信上的电子证据,尹壮飞不得已保留电脑,目的正当,措施合法合理属自助行为。(一)东旭德来公司除给付竞业补偿金的判决至今未履行外,还有年终奖、加班费未给付,社保也未补交,尹壮飞并非权利完全实现。原审法院只采信东旭德来公司的一面之辞,以偏概全,有失客观公正。(二)扣留电脑保留电子证据的主要原因是为了保留关键证据,此焦点一直未得到解决。(三)原审法院关于可以通过申请保全措施保留电子证据的裁判理由,完全否定了自助行为的立法意义,很不合理。

东旭德来公司提交意见称,尹壮飞的再审申请毫无理由,请求依法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审查的焦点为本案是否属于重复起诉,原审判决是否适用法律错误。

一、本案是否属于重复起诉。经审查,虽然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东旭德来公司提出由尹壮飞办理离职手续并交还电脑的请求未得到支持,但因为尹壮飞没有合法依据占有东旭德来公司的电脑,东旭德来公司系基于物权请求权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并非前述劳动争议案件的重复起诉,并未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作出裁判并无不当,尹壮飞的这一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二、尹壮飞占用电脑是否属于合法自助行为。经审查,尹壮飞已经就其在东旭德来公司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等问题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其合法权益已经得到充分保护。且即便如尹壮飞所称需保存有关证据,也可以通过证据保全、公证等方式固定有关证据。尹壮飞长期占有东旭德来公司电脑的行为明显超出了必要的限度,侵犯了东旭德来公司的物权,原审判决其返还电脑正确。尹壮飞的这一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尹壮飞的再审请求和理由均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尹壮飞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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