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诉前保全被申请人):张家口经济开发区老鸦庄镇老鸦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朝阳西大街世纪豪园底商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利军,村委会主任。

异议人(诉前保全被申请人):张家口市兴亚实业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张宣公路东兴亚建材城南楼五层。

法定代表人:张利军,董事长。

诉前保全申请人:王玉慧,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玉慧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老鸦庄村委会)、张家口市兴亚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兴亚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老鸦庄村委会、兴亚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老鸦庄村委会、兴亚公司称:不服(2021)冀0791财保39号民事裁定书及(2021)冀0791执保53号查封公告,请求解除对老鸦庄村委会、兴亚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保全行为。事实及理由:老鸦庄村委会、兴亚公司没有将老鸦庄小区一、二期建设工程承包给王玉慧,也没有和王玉慧签订过承包合同,王玉慧申请保全的主体错误。二、法院查封村委会的房屋,影响正常使用。查封的车棚属于小区全体居民的公共设施。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查查明,王玉慧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老鸦庄村委会、兴亚公司名下现金、房屋或其他财产进行保全,价值共计700万元,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作出(2021)冀0791财保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老鸦庄村委会、兴亚公司名下现金、房屋或其他财产,价值共计700万元。并告知如不服该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后本院作出(2021)冀0791执保53号查封公告,于2021年4月8日查封了被申请人兴亚公司名下位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19间及车棚一个。现王玉慧已经以老鸦庄村委会、兴亚公司为被告向本院提出建设施工合同之诉,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受理。

上述事实,有本院(2021)冀0791财保39号民事裁定书、(2021)冀0791执保53号查封公告、(2021)冀0791民初757号立案审表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就老鸦庄村委会、兴亚公司认为没有将老鸦庄小区一、二期建设工程承包给王玉慧,也没有和王玉慧签订过承包合同,王玉慧申请保全的主体错误的异议请求,经查,王玉慧已经就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也已经按照规定的时间提起了诉讼,(2021)冀0791财保39号民事裁定书系诉前保全裁定书,是否应予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老鸦庄村委会、兴亚公司名下现金、房屋或其他财产,价值共计700万元。”异议人应当通过该裁定书载明的“如不服该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的方式进行复议,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执行异议只审查基于该裁定已做出的“本院于2021年4月8日查封了被申请人兴亚公司名下位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19间及车棚一个”的执行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经查,被查封的房产没有产权手续,无法通过查封产权手续的方式进行保全,只能以张贴封条的方式查封,查封之时,已经考虑为老鸦庄村委会、兴亚公司留有其他尚在使用的必要的办公房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异议人张家口经济开发区老鸦庄镇老鸦庄村民委员会、张家口市兴亚实业总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春香

人民陪审员  董利平

人民陪审员  马 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杨婧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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