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翟思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执行人:牛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翟思宇与被执行人牛奔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2302民初1132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牛奔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532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对名下银行账户存款、证卷、网络银行、不动产、民政、车辆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扣留被执行人牛奔在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的(2021)新0104执3721号案件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债权24064.04元,因尚未执行到位金额,故暂无法提取。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牛奔纳入限制消费名单和失信名单。对本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翟思宇表示认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其本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康市人民法院(2021)新2302执15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金祥 审判员 翟光辉 审判员 张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康磊磊 书记员 苏诺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