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连中信弘业科技有限公司,住址大连市沙河口区成义街10号24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MA0QF1FM0G。
法定代表人赵海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栾华锋,系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多多,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齐文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拜泉县。
审理经过
原告大连中信弘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齐文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中信弘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大连中信弘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大连中信弘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