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29号。 负责人:王志军,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玉娇,系辽宁瑾宸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杰,系辽宁瑾宸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杭铸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告杭铸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加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袁秀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