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志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玉,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郑国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志刚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郑国兴的价值180,000元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郑国兴的价值180,000元财产,期限为2022年9月1日。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李志刚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光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韩 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