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张宝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蛟河市乌林朝鲜族乡马场村马场屯。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张宝梁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16)吉0281刑初38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张宝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二百元。二、责令被告人张宝梁退赔被害人徐文博人民币600元,退赔被害人孙克吉人民币180元及四块银元;退赔被害人张汉文人民币400元。”该判决书生效后张宝梁未主动缴纳罚金。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执行,要求张宝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向本院缴纳罚金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张宝梁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查明,张宝梁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有银行开户信息无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暂未发现张宝梁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张宝梁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宝梁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蛟河市人民法院(2021)吉0281执11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袁 君 审判员 张 岩 审判员 赵宏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明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