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高开支行,住所地威海市世昌大道306号。 负责人:姜超,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衍旭,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鲁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被告:石X,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高开支行与被告鲁X、石X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高开支行在庭审前因双方和解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高开支行撤回起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迟法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鲍梦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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