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建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永昌县河西堡镇八一路*号*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䶮,甘肃维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分行,住所地金昌市金川区公园路6号。
负责人:马利平,行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建军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分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甘03民终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建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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