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安吉昌硕街道云鸿大厦1幢508室。 法定代表人:钱浩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祁加彦,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务,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王家龙,男,****年**月**日出生,彝族,农民,云南省麻栗坡县人,住麻栗坡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家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云2624民初11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后,移送我局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当事人缴款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本院分别于2021年3月2日、2021年5月25日、2021年7月23日三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劵、车辆、不动产、保险、税务、民政、工商总局、人行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传统调查,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无其他经济来源,被执行人又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2日、2021年7月26日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家龙名下的相关银行账户,对被执行人采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开公布。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王家龙未履行义务,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跃坤 审判员 张学智 审判员 李诗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丁连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