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于硕,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代理人宋超、程宁杰(实习),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郑州极限力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号北晨公寓A、B座负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MA44K3Q51J。

法定代表人扈岩。

被执行人扈岩,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审理经过

关于于硕申请执行郑州极限力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扈岩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05民初130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确认原告于硕与被告郑州极限力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极限力健身服务交易合同》解除;二、被告郑州极限力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于硕人民币1644.89元;三、被告扈岩对上述判决第二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于硕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郑州极限力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扈岩负担。郑州极限力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扈岩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硕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询被执行人郑州极限力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扈岩名下银行存款,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较少,未采取扣划措施。

2.查询被执行人郑州极限力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扈岩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查询被执行人郑州极限力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扈岩名下无证券登记信息。

4.查询被执行人郑州极限力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扈岩在郑州无房产登记信息。

5.查询被执行人郑州极限力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扈岩在郑州无公积金缴存记录。

6.委托查询被执行人扈岩在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房产登记记录。

三、通过现场调查、委托调查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居住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本院向被执行人郑州极限力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扈岩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对被执行人郑州极限力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扈岩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案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1644.89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郑州极限力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扈岩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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