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公诉机关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华洪,男,****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大田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大田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7月9日主动到福建省大田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2020年7月10日至2020年7月15日寄押于明溪县看守所,同年7月16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云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文术,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陈精奋,男,****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大田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大田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抓获,同年7月2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云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然,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陈华森,男,****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大田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大田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抓获,同年7月2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7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林雄,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陈汝樟,男,****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大田县,汉族,本科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大田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抓获,同年7月2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云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连美文,女,****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大田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大田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抓获,同年7月2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刑诉〔2020〕Z3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华洪、陈精奋、陈华森、陈汝樟、连美文犯诈骗罪一案,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梁国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华洪及其辩护人刘文术、被告人陈精奋及其辩护人陈然、被告人陈华森及其辩护人林雄、被告人陈汝樟、被告人连美文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9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陈华洪为骗取财物,先后租用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湾路房屋,以某(厦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厦门某传媒有限公司的名义组织被告人陈精奋、陈华森、陈汝樟、连美文与范某某、刘某1、黄某1、连某某、李某1、高某1、梅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该诈骗团伙与厦门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女主播在该公司的“美岁”网络直播平台直播。业务员冒充主播在“陌陌”、“探探”、“抖音”等社交平台添加被害人为微信好友,并吸引被害人进入直播间。随后,业务员与女主播相互配合,让被害人误认为和其聊天的业务员就是女主播且可以与女主播发展恋爱关系,骗取被害人信任,并虚构主播过生日、直播任务、平台PK等理由诱使被害人在直播平台上充值购买礼物送给女主播。以此方式骗得被害人刘某27216元、陈某13916元、曹某6915元、蔡某某2903元、蓝某某2030元、廖某128570元、高某219376元、林某1115188元、庄某某34524元、徐某某39862元、WONG某某(马来西亚籍)55358元、陈某22571元、项某3737元、朱某某2875元、贾某某45631元、张某1142615元、吴某某2164元、刘某322897元、王某11833元、张某246535元、王某250054元、龚某某27947元、刘某44957元、王某333623元、翁某某2697元、陈某32965元、孟某14765元、黄某23550元、陈某41217元、严某某9375元,共计727866元。骗得的钱款由直播公司提成22%后返还给该团伙,主播、组长和业务员每月领取底薪和一定比例的业绩提成,陈精奋、陈华森每月领取固定工资。其中:
1.被告人陈华洪为团伙组织管理者,负责提供诈骗所需的工具和场所,收取和支配诈骗钱款,诈骗金额为727990元。
2.被告人陈精奋于2019年9月加入该团伙,负责人员招聘、后勤以及考勤管理,参与诈骗金额为727866元,获利21000元。
3.被告人陈华森于2019年9月加入该团伙,负责硬件管理和维护,提供电话卡、流量卡,利用“抖音”平台帮助业务员添加被害人,参与诈骗金额为727866元,获利20000元。
4.被告人陈汝樟于2019年9月加入该团伙,系业务组长,作为业务员实施诈骗金额为19898元,作为组长管理、指导小组成员实施诈骗金额为195709元,获利20000元。
5.被告人连美文于2020年3月加入该团伙,系网络主播,配合业务员实施诈骗金额为22980元,获利17000元。
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陈精奋、陈华森、陈汝樟、连美文于被云阳县公安局抓获归案,云阳县公安局依法扣押涉案电脑、手机、银行卡若干。
案发后,陈精奋退出赃款21000元,陈华森退出赃款20000元,连美文退出赃款17000元。
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陈华洪、陈精奋、陈华森、陈汝樟、连美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被告人陈华洪、陈精奋、陈华森的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陈汝樟的犯罪数额巨大,被告人连美文的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陈华洪、陈精奋、陈华森、陈汝樟、连美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华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精奋、陈华森、陈汝樟、连美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陈华洪、陈精奋、陈华森、陈汝樟、连美文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华洪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判处被告人陈精奋、陈华森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汝樟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被告人连美文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陈华洪、陈精奋、陈华森、陈汝樟、连美文的违法所得,应当责令退赔,作案工具应当予以没收。
被告人陈华洪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而且其作为团伙的组织管理者,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但自己系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所知道的全部犯罪事实,应当认定自首,同时被告人愿意积极退赃、缴纳罚金,请求法院在检察院建议量刑的基础上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陈华洪的辩护人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华洪构成诈骗罪无异议,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陈华洪为自首。被告人系主动到案,到案后在第一次、第三次接受讯问时,已经将组织架构、人员分工、虚构女主播单身、离异以及业务员冒充女主播聊天让受害人刷礼物等如实做了交代,其交代内容与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诈骗手法、方式相同,公诉机关以陈华洪没有供述业务员在冒充女主播与被害人接触时是以谈恋爱还是编造的其他谎言为由骗取钱财等枝节问题,就认为被告人没有如实供述,不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这对被告人太苛求。由于陈华洪是公司老总,他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每个业务员如何具体引诱受害。故被告人陈华洪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应当认定自首。同时,由于在检察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没有考虑其自首情节,如果法庭认定被告人自首,应当对其量刑予以变更;被告人陈华洪无犯罪前科,愿意交纳罚金和退赃,请求法院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精奋、陈华森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在侦查机关就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庭审后也愿意缴纳罚金,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陈精奋的辩护人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精奋诈骗罪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没有异议,但被告人陈精奋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陈精奋认罪态度较好,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2.具有真诚的悔罪表现,到案后一直愿意接受处罚,并积极退赃,其家属也愿意为其缴纳罚金;3.陈精奋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其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与惯犯有着明显的区别。请求法庭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陈精奋所居住的福建省大田县石牌镇老厝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愿意配合司法机关接受其缓刑监管。4.陈精奋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5.陈精奋在检察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的量刑建议适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一般应当采纳,判处缓刑。
陈华森的辩护人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华森的犯罪事实及定罪没有异议。陈华森虽然是股东,但其股份来源并非原始股,也非出资股和技术入股,而是陈华洪等原始股东对他们的赠与或者分配而来,不代表陈华洪对公司享有管理、决策、支配权利,且其占股比例较小,从事网络、设备维护工作,每月领取3000元或4000元固定工资的员工,没有提成,在公司的地位极低,只是为犯罪行为提供帮助和辅助工作。系从犯,请求减轻处罚;陈华森从到案至审判,供述全面、稳定,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自愿退赃和缴纳罚金,可酌定从轻处罚;陈华森之前遵纪守法、表现良好,本次是初犯、偶犯,易于改造,其本人年轻,哥哥陈华洪也在本案中受审,家中有年迈的老人和年幼的孩子,对陈华森适用缓刑,有利于一个大家庭的稳定。公诉机关在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的前提下,对被告人陈华森的量刑,得到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认同,对陈华森提出的量刑建议与陈华森的犯罪情节相适应,不违背法律规定,请求法庭予以采信,判处被告人陈华森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意见。
被告人陈汝樟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也愿意退缴违法所得和积极缴纳罚金,但公诉机关对同案犯陈精奋、陈华森均建议适用缓刑,故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连美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签字具结,但公安机关扣押她的手机和电脑不是公司财物,请求发还被告人。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华洪为骗取财物,于2019年9月成立某(厦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租用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湾路房屋作为办公地点。被告人陈精奋为公司法人,陈华洪为公司执行董事(其中陈华洪占股45%、范某某占股35%、杨某某占股20%。后杨某某退出,其股份由陈华洪接受后,陈华洪口头承诺将公司股份给刘某120%、陈精奋10%、陈华森5%,范某某占股30%、陈华洪占股35%。)2020年3月,被告人陈华洪为扩展公司业务,成立了厦门某传媒有限公司,租用集美区杏林湾路房屋作为办公地点。陈华洪为公司法人,陈精奋为股东,任公司监事,陈华森为股东。
2019年9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陈华洪以某(厦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厦门某传媒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厦门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利用该公司的“美岁”网络直播平台,组织被告人陈精奋、陈华森、陈汝樟、连美文与范某某、刘某1、黄某1、连某某、李某1、高某1、梅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该诈骗团伙招聘的女主播连美文、连某某、李某1等人在“美岁”网络直播平台直播;范某某、陈华森等人负责给女主播拍摄一些比较好看的生活照、视频,并将这些视频和照片上传到“抖音”、“探探”、“快手”等社交软件上,吸引社交平台上的男性,林某2、梅某某、孙某某等业务员在业务组长刘某1、陈汝樟、黄某1等人的指导下,统一利用女主播的身份信息及照片,以女主播的名义在“陌陌”、“探探”、“抖音”等社交平台注册账号,冒充女主播添加男性被害人为微信好友,并按照“自己系单身、有正当职业、和对方可能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因家庭条件不好等原因在做兼职主播”等既定“话术”与男性被害人聊天进行引流,将有意向的男性被害人引导进入女主播的直播间观看直播。随后,业务员在女主播语音、视频聊天的配合下,谎称可以与女主播见面、约会等维系虚假暧昧关系来骗取被害人信任,并编造“主播过生日、直播任务、平台PK”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在直播平台上充值购买礼物送给女主播,从而获取平台打赏分成。骗得的钱款由直播公司提成23%后,剩余的77%返还到该团伙里负责财务的廖某2(另案处理)银行卡里,廖某2按照刘某1统计的业绩提成表和陈精奋统计的考勤底薪表进行汇总制作工资表,经过范某某审核后,给公司人员发放工资。主播、组长和业务员通过在公司每月领取底薪和一定比例的业绩提成获取非法利益。陈精奋、陈华森每月领取3000元或4000元的固定工资获取非法利益。
该诈骗团伙通过上述方式先后骗得被害人刘某27216元、陈某13916元、曹某6915元、蔡某某2903元、蓝某某2030元、廖某128570元、高某219376元、林某1115188元、庄某某34524元、徐某某39862元、WONG某某(马来西亚籍)55358元、陈某22571元、项某3737元、朱某某2875元、贾某某45631元、张某1142615元、吴某某2164元、刘某322897元、王某11833元、张某246535元、王某250054元、龚某某27947元、刘某44957元、王某333623元、翁某某2697元、陈某32965元、孟某14765元、黄某23550元、陈某41217元、严某某9375元,共计727866元。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陈华洪为某(厦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厦门某传媒有限公司法人,系该诈骗团伙的组织管理者,负责提供诈骗工具和场所,联系网络直播平台,收取、支配诈骗钱款,诈骗金额为727866元。
2.被告人陈精奋于2019年9月加入该团伙,系某(厦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厦门某传媒有限公司监事,在该团伙负责人员招聘、后勤以及考勤管理,参与诈骗金额为727866元,获利21000元。
3.被告人陈华森于2019年9月加入该团伙,负责硬件管理和维护,提供电话卡、流量卡,利用“抖音”平台帮助业务员添加被害人,参与诈骗金额为727866元,获利20000元。
4.被告人陈汝樟于2019年9月加入该团伙,系业务组长,骗取被害人刘某2、陈某1、曹某、蔡某某、蓝某某、高某3、林某1、庄某某、项某、翁某某、陈某3、孟某2、严某某钱财215607元。其中,作为业务员实施诈骗19898元,作为组长管理、指导小组成员实施诈骗195709元。共获利20000元。
5.被告人连美文于2020年3月加入该团伙,系主播,配合业务员骗取被害人刘某2、陈某1、曹某、蔡某某、蓝某某钱财22980元,共获利17000元。
2020年6月30日,云阳县公安局民警在福建省厦门市杏林湾将被告人陈精奋、陈华森抓获,查获并扣押涉案手机63部;陈华洪工作手机7部、电脑1台;陈华森工作手机17部、电脑硬盘3个、U盘2个;陈精奋文件7份、电脑1台、工作手机2部、U盘2个。同日,云阳县公安局民警在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将被告人陈汝樟、连美文抓获,查获并扣押涉案手机9部、笔记本电脑12台、电脑硬盘4个、陈汝樟工作电脑硬盘2个;连美文工作电脑1台。被告人陈华洪于2020年7月9日主动到福建省大田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五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案发后,各被告人在云阳县公安局退赃情况如下:陈精奋退出赃款21000元,陈华森退出赃款20000元,连美文退出赃款17000元。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各被告人的退赃及罚金缴纳情况如下:陈华洪缴纳罚金40000元;陈精奋缴纳罚金30000元;陈华森缴纳罚金30000元;陈汝樟退赃20000元、缴纳罚金10000元;连美文缴纳罚金5000元。
另查明,陈精奋所居住的福建省大田县村民委员会于2020年11月16日出具证明一份,证实陈精奋没有犯罪前科,一直遵纪守法,表现良好,愿意接受对陈精奋的监管。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华洪、陈精奋、陈华森、陈汝樟、连美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并依法予以确认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捕等程序性法律文书、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调取证据清单、直播推广合作协议、公司注册相关资料、工商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银行卡交易明细、接受证据清单、被害人提供的转账记录和微信聊天截图、被告人相关直播平台后台数据统计表、扣押决定书、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扣押清单、扣押照片、退赃及罚金缴款凭证、勘查检验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微信、支付宝交易明细等电子证据以及随案移送存储介质、电子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杨某某、李某2、范某某、刘某1、廖某2、连某某、李某1、高某1、李某3、梅某某、孙某某、林某2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刘某2、陈某1、曹某、蔡某某、蓝某某、廖某1、高某2、林某1、庄某某、徐某某、WONG某某(马来西亚籍)、陈某2、项某、朱某某、贾某某、张某1、吴某某、刘某3、王某1、张某2、王某2、龚某某、刘某4、王某3、翁某某、陈某3、孟某1、黄某2、陈某4、严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陈华洪、陈精奋、陈华森、陈汝樟、连美文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华洪、陈精奋、陈华森、陈汝樟、连美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利用网络通讯工具以及互联网等技术,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被告人陈华洪、陈精奋、陈华森的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陈汝樟的犯罪数额巨大,被告人连美文的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均构成诈骗罪,应受刑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华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陈精奋、陈华森、陈汝樟、连美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华洪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陈精奋、陈华森、陈汝樟、连美文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华洪、陈精奋、陈华森、陈汝樟、连美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陈华洪、陈精奋、陈华森、陈汝樟、连美文各自积极退缴部分案款和预缴罚金,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华洪、陈精奋、陈华森、陈汝樟、连美文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责令退赔。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应当予以没收。
关于被告人陈华洪及其辩护人提出其具有自首情节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华洪于2020年7月9日主动到福建省大田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其作为该团伙的组织管理者所应当知道的如犯罪时间、地点、组织架构、人员分工、虚构女主播单身、离异以及业务员冒充女主播聊天让受害人刷礼物实施诈骗等主要的犯罪事实,体现了被告人陈华洪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应当认定为自首,被告人陈华洪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辩称
被告人陈精奋及其辩护人提出对其适用缓刑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精奋系公司股东,并担任某(厦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和厦门某传媒有限公司的监事,其虽未实际出资,但结合其加入团伙时间、公司的作用以及积极办理该诈骗团伙的公司成立相关手续到加入团伙后负责公司人员招聘、后勤以及考勤管理等工作职责和参与的诈骗金额727866元来看,被告人陈精奋在该团伙中虽系从犯,但对维持公司运转起着一定作用,其行为尚不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故对被告人陈精奋及其辩护人要求适用缓刑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陈汝樟提出对其适用缓刑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汝樟于2019年9月加入该团伙以来,其不仅作为业务员自己直接实施诈骗,同时还作为业务组长,管理、指导小组成员实施诈骗,根据其在该诈骗团伙的参与时间、地位和作用来看,被告人陈汝樟的行为尚不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故对被告人陈汝樟要求适用缓刑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原告诉称
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地位、作用、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华洪、陈精奋、陈华森、陈汝樟减轻处罚、对被告人连美文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陈华森、连美文适用缓刑。各辩护人提出相关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及从犯、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量刑情节并请求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华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9日起至2027年7月8日止。)
二、被告人陈精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30日起至2023年6月29日止。)
三、被告人陈汝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30日起至2021年3月29日止。)
四、被告人陈华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连美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已追缴的赃款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各被告人继续退赔(其他同案犯基于同一犯罪事实已退赔的款项,应从各被告人退赔款中予以扣除)。
七、扣押在案的电脑、硬盘、手机等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云阳县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