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邢文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峰,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陈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审理经过

邢文幸与陈禄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112民初75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认:一、陈禄欠邢文幸家具定制款及经济损失共6万元,于2020年11月30日前偿还2万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偿还2万元,于2021年4月1日前偿还2万元;二、陈禄如未按时履行,则邢文幸有权一并对未到期部分申请强制执行;四、案件受理费666元,邢文幸自愿负担。因陈禄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1月19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依法向陈禄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其未签收,后公告送达。

因陈禄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对陈禄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查明

2.2021年1月20日、2021年4月26日,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及工商登记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较少,故未予扣划。查封被执行人陈禄名下的位于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185号幸福苑小区15号楼1-602及地下室(房产证号:济南20190147775)房产,查封期限三年,自2021年3月5日起至2021年3月4日止,因该房产存在大额抵押,为避免无益拍卖,故本案暂不处置,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除上述财产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4月23日,本院执行人员前往幸福苑小区15号楼1-602对被执行人陈禄进行调查,陈禄称其刚搬到此处,屋内为毛坯未装修。除上述财产外,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1年5月24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峰律师,告知可申请悬赏执行,其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额60000元及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电话笔录等材料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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