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朱海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 被执行人:施广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托里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朱海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施广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托里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8日作出的(2020)新4224民特59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施广文未按照生效判决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朱海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4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施广文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1年4月8日、2021年4月9日、2021年6月15日、2021年8月2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对施广文财产进行调查,并冻结了被执行人施广文名下所有的开户行。
本院查明
3.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经查询被执行人施广文在托里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1年9月11日发布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施广文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1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施广文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向申请执行人朱海燕予以告知,申请执行人朱海燕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施广文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朱海燕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金斯汗·铁留 审判员 伏燕 审判员 阿曼古丽·巴巴什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亚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