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家庄西瓜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行唐县永昌佳苑小区临街永昌路门面楼5楼。 法定代表人:尹鑫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雷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因诉前保全纠纷,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雷伟名下银行存款9305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已提供担保函(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人民币玖仟叁佰零伍元整)。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雷伟名下银行存款9305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13.05元,由申请人石家庄西瓜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又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山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卢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