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常德盛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西站社区四组。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桃先,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建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
审理经过
原告常德盛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常德盛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德盛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常德盛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常德盛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焦 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黄雅琪 书 记 员 罗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