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郑明华。
被执行人:方城县兴隆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乾龙。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明华与被执行人方城县兴隆石业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了(2020)豫1322民初651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了结案证明,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豫1322执1381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