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星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被告:侯永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星星与被告侯永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星星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星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星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