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恩平支行。
负责人:简绪传。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乙明,系该行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远帆,系该行职员。
被告:黄连生,男,汉族,住广东省恩平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恩平支行与被告黄连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恩平支行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恩平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3.6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恩平支行负担。